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天水市****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自己家中与朋友刘某饮酒,后刘某离开,在当晚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家中出来驾驶其甘E*****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使用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95.7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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