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丽园其友刘某某家里喝酒后驾驶其牌照津M****9银色北斗星轿车途经金谷大街、大安道、丹霞路、兴农道行驶至军瑞园北门处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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