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楼**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小区**。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车号为宁B****7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鼓楼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罗县金水湖畔北大门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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