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市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镇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皋城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