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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岳西县**公司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54分,赵某某驾驶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弄口至****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2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往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2020]毒鉴字第134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9月18日,赵某某接电话通知至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2020]毒鉴字第1344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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