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S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1k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