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4******,*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4月2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同村杨某某家吃饭喝酒,酒后至次日凌晨12时许,该赵持C1驾驶证驾驶陕E4****小型轿车欲前往附近加油站加油,当其沿吕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吕村初中门前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9mg/ 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0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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