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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B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杭州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是81mg/100ml。2019年1月7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的赵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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