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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平阴县**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范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5时43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平阴县**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平阴县骨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0月2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4.8mg/100ml。

2020年10月29日,赵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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