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6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村**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历城区山大南路038号灯杆西侧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5.9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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