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自济南市章丘区刁镇鑫汇东城饭店出发,沿省道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刁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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