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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城区梅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烟台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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