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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道**镇**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9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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