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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号**户。 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1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晋A****0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91.6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酒精含量89.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并检发[2019]1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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