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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巷**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和**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J****2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沿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往西5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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