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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某某某某村16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晋C16**N黄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从盂县某某小学附近到盂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行至盂县县城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5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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