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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2020年5月22日21时46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7mg/100ml,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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