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 时35 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P****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北新街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赵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117.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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