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敏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Y****号小型轿车沿30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儒林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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