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原县**区**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开发区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3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鲁N0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原县开发区湖西路北头被交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