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郭楼镇戚坡郑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家吃饭了喝了八瓶啤酒,次日07时03分许,赵某某驾驶粤SN****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4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刘俊、麻海涛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