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街**号****座****。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3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4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7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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