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2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E4****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广宗县**路由*向*行驶,当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侧处时,被广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9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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