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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宗县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2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E4****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广宗县**路由*向*行驶,当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侧处时,被广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9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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