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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经检验,赵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0.4mg/100ml)在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广西**宿舍”前路段等候代驾时,陆某某驾驶的桂A****5号小轿车经过该路段,因赵某某停在路边的桂A****8号小轿车影响后车通行,赵某某上车准备驾驶桂A****8号小轿车挪车时,被陆某某驾驶的桂A****5号小轿车追尾,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自首、已获得事故当事方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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