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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波,男性,1976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60828083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92号5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毛夏卢,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波酒后驾驶贵A6D95L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城关镇豪棋轩农家乐出发,沿铜仁路往开州大道行驶,准备到云开酒店休息,行驶到铜仁路与开州大道交叉口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波既往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赵波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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