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高新区**汽车用品商行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路**绿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馨,执业证号:1510120191116****,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本市**街**餐馆出发前往**路**花园。当日22时15分许,赵某某驾车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处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1.0毫克/100毫升。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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