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262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住昌吉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在昌吉市**路与**路行驶时,被昌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赵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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