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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现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蓝色轻型普通货车,从景泰县**镇其朋友王某某家中出发至S101线(原营兰线),沿S101线行经昌林路转至红水路,沿红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水路西口时,被景泰县公安局黄河石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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