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私企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伊泰化工有限公司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37分,赵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镇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锦旗**幼儿园对面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48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5.48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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