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工程队挖掘机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由本市栖霞区花园街附近往龙岸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血。归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交通巡逻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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