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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菜库。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建晓汽车修理厂门口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93mg/100ml,刚达到犯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并且系初犯、偶犯,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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