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巷农家乐出发,行驶至**镇**村**组家中将妻子李某某及孩子接上,后又驾车向武南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赵某某和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原武南镇**厂附近的路上。当日19时许,李某某到武南派出所报案,赵某某也随李某某到武南派出所。在武南派出所李某某举报了赵某某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事实。2020年4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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