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13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胥浦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下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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