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中共党员(自述),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路**小区**号**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3时2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F*****号牌白色帝豪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老灶堂火锅店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河区青年大街文化路立交桥三层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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