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平县**镇**村,现住安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经商,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安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中午与朋友一起饮酒后被朋友送回厂子休息,当天晚上其妻开车将他接回家,稍后又一同外出,再次返回居住的**小区时,在小区门口其妻将车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在小区附近寻找车位。赵某某驾驶灰色江铃全顺牌轿车(车牌照为冀T*****)走出大约50米后,于当晚21时35分在安平县北新大道与新盈街交叉口,被查处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82.2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