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豆子沟村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镇北局子**路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9.3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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