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张家口经开区国际大酒店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蓝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冀GS****)从国际大酒店出发行驶至高庙铁道铁道桥路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35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