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赵某某,听取了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邮电街与新华路交叉口70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0.87毫克/100毫升,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6.1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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