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巷**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302省道前北焦东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88.47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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