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组**号,199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五里营村附近姥家大灶台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与马某甲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后赵某某酒后驾驶冀C87N53小型轿车撞马某甲的过程中将劝架的马某乙撞倒。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得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