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蒙H2****号银灰色夏利牌小型汽车沿武强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1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542-1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赵某某表现良好、能积极配合村里工作,为人友善、与邻里和睦相处,未参与过任何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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