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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2********,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武邑县**门店饮酒后,驾车行至武邑县**街**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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