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7********,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住**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将停在永清县**镇**村东马路中央的津N*****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倒入其厂子院内。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12豪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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