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河间市**饭店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河间市**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36.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