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4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涞源县**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号,住涞源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37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
车牌号为冀F*****号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涞源县**路与**街交叉口北500米**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