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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4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涞源县**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号,住涞源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37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

车牌号为冀F*****号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涞源县**路与**街交叉口北500米**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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