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住**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新井线24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