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路**排**号,现住井陉矿区**村**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矿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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