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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5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鹿泉区**中心退休干部,中共党员。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21时20分左右,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着鹿泉区获鹿镇曹庄村村道行驶至鹿泉区获鹿镇翠屏大街曹庄村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医学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2mg/100ml。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4821号;4.视频资料:赵某某危险驾驶现场、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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