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与祁连街交口被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1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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