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景度假公寓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大港区前程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津G*****的小型汽车,在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与黄金海岸路交叉口处,遇执勤民警执勤时,民警用呼气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5.04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当前正值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赵某某作为河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景度假公寓项目经理,对该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的有序推进至关重要。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及本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意见,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风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结合赵某某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及所在公司复工复产实际状况和相关诉求,本着稳妥审慎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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